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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直接排放养殖废水、倾倒工业废渣、无证建设等违法行为,平昌多家公司及搅拌站被处罚款,最高罚款49000元。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P005号)
平昌县聚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6C6WP3E
法定代表人:何强
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华严社区江阳路6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8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御龙森林”项目基础挖孔桩作业过程中,通过抽水管道将施工泥浆排入地下,经地下涵道流入龙溪河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P006号)
平昌县霖芝养殖家庭农场(甘霖):
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A3E8963
经营者:甘霖
地址:平昌县江家口镇界牌社区7社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7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农场位于平昌县江家口镇界牌社区7社的生猪养殖场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外环境。
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农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P007号)
巴中市巴州区鑫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BMELKR9W
法定代表人:苟峰源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莲花街中间房门市699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7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平昌县涵水镇庆丰村开工建设1个混凝土拌合站,目前已建成。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700元(大写:叁万零柒佰元整)。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P008号)
内江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10734T
法定代表人:曹戈
地址:内江市中区甜城大道555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4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平昌县江口街道办大宁社区和大运社区开工建设2个混凝土拌合站,目前大宁社区的拌合站已建成,大运社区的拌合站正在建设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9000元(大写:肆万玖仟元整)。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P009号)
南部县珍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314484087J
法定代表人:蒙小珍
地址:南充市南部县益民广场益德阁2幢5楼1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4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平昌县元山镇新兴村和平昌县灵山镇元坝村开工建设2个混凝土拌合站,目前新兴村的拌合站已建成,元坝村的拌合站正在建设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4800元(大写:叁万肆仟捌佰元整)。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P010号)
四川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3E2XM2K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秀水街1号10栋2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7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平昌县星光工业园风滩社区和黄滩坝社区分别开工建设2个混凝土拌合站,目前均已建成。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9200元(大写:叁万玖仟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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