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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最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多个社区和村组···

2024-03-02 17:00:06    巴中楼盘网     土拍招标 土地资讯      来源:平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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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平昌县金宝街道黄滩坝社区2、3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395号

3.批准时间:2023年12月26日

4.批准用途:商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平昌县金宝街道黄滩坝社区2组、平昌县金宝街道黄滩坝社区3组。

2.被征收土地位置:平昌县金宝新区黄滩坝社区2、3组。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3.4724公顷,全为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4226公顷,园地2.1301公顷,林地0.0504公顷,草地0.7267公顷,其他农用地0.142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1号)和《关于补充公布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2.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19〕114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公告方式及时间

1.公告方式:本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平昌县金宝新区黄滩坝社区2组、平昌县金宝新区黄滩坝社区3组在村组公开栏公告,同时在平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2.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日(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五、其他告知事项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所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昌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395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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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平昌县江口街道双星社区7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396号

3.批准时间:2023年12月26日

4.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平昌县江口街道双星社区7组。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四川平昌经济开发区双星社区7组。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0.7763公顷,其中:农用地0.7268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2094公顷,园地0.4593公顷,林地0.00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1公顷),建设用地0.049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1号)和《关于补充公布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2.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19〕114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公告方式及时间

1.公告方式:本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四川平昌经济开发区双星社区7组在村组公开栏公告,同时在平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2.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日(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五、其他告知事项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所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昌县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396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图片

平昌县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平昌县灵山镇民意社区6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397号

3.批准时间:2023年12月26日

4.批准用途:商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平昌县灵山镇民意社区6组。

2.被征收土地位置:平昌县灵山镇民意社区6组。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0.4105公顷,其中:农用地0.3252公顷(园地0.0024公顷,林地0.32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1公顷),建设用地0.085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1号)和《关于补充公布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2.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19〕114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公告方式及时间

1.公告方式:本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灵山镇民意社区6组在村组公开栏公告,同时在平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2.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日(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五、其他告知事项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所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昌县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397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图片

平昌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平昌县白衣镇濛溪村12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398号

3.批准时间:2023年12月26日

4.批准用途:商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平昌县白衣镇濛溪村12社。

2.被征收土地位置:平昌县白衣镇濛溪村12社。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0.2330公顷,其中:农用地0.2062公顷(园地0.1691公顷,林地0.0371公顷),建设用地0.026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1号)和《关于补充公布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2.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19〕114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公告方式及时间

1.公告方式:本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白衣镇濛溪村12社在村组公开栏公告,同时在平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2.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日(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五、其他告知事项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所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昌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397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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